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执18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阜镇,现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28282891。
法定代表人:施军,该公司总经理。
***与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19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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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敦胜
审判员  汪 磊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璐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