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执1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28282891。
法定代表人:施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439680.7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2021)皖172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到庭)。经多次提起网络查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控平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相关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冻结的少量存款予以划拨。到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已向案外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另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尚有案件未执行完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相关控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申请继续控制。现已执行到位标的33113.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敦胜
审判员  汪 磊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