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精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执2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精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42145386。
法定代表人:郑仙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国冬,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28282891。
法定代表人:杨昌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精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9017.6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和其他方式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涉债务案件较多,案涉债务巨大,现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斌
审判员 张 凯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