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2民初2949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费贤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霍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皖1522民初294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解除对其账户存款的冻结,事实与理由如下:1.其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2.原告未提供保全担保;3.其账户内存款被冻结影响其兑付农民工工资,且即使被判决承担责任其也完全有能力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人所提其作为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及是否应承担责任,属实体审理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申请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至于复议人所提账户存款被冻结影响兑付农民工工资及其有能力履行将来生效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2018)皖1522民初2949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