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3725号
原告:***,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282828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