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3725号 原告:***,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282828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