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南京永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南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唐圣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永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55号-16。
法定代表人:王书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越,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永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3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18元,减半收取4059元,由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源
审 判 员  王红伟
审 判 员  方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刚
书 记 员  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