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202执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南大街16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794024P。
法定代表人:唐圣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7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202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有车辆信息(轮侯)、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传统查控查询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轮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本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史向前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