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858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南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794024P。
法定代表人:唐圣道。
第三人:贾仕新,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第三人:文根平,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贾仕新、文根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立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