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858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南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794024P。
法定代表人:唐圣道。
第三人:贾仕新,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第三人:文根平,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贾仕新、文根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立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