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794024P。
法定代表人:唐圣道。
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实验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1707723354XJ。
法定代表人:周可斌。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25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实验中学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实验中学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56981.8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继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