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姑苏区众有付贸易商行、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1679号之二
申请人:姑苏区众有付贸易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锦二村130幢203室。
经营者:樊家富。
被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南)66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吕耀能。
被申请人: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69号金光大道A座6楼。
法定代表人:杨雯。
被申请人:全椒县滁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丰乐大道2号(全椒丰乐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内经营)。
经营者:殷茹。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姑苏区众有付贸易商行与被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滁全建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苏0508民初116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滁全建材经营部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姑苏区众有付贸易商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滁全建材经营部名下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滁全建材经营部名下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