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11679号之一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12月27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姑苏区众有付贸易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锦二村130幢203室。
经营者:樊家富。
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 (南) 66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吕耀能。
被告: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69号金光大道A座6楼。
法定代表人:杨雯。
被告:全椒县滁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丰乐大道2号(全椒丰乐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内经营)。
经营者:殷茹。
被告:苏州益诺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1583号星光耀商业广场2幢628室。
法定代表人:凡传陆。
撤诉理由
原告姑苏区众有付贸易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姑苏区众有付贸易商行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姑苏区众有付贸易商行负担。
审判员 樊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