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姑苏区众有付贸易商行、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1679号
申请人:姑苏区众有付贸易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8MA1Y1QGF0G,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锦二村****。
法定代表人:樊家富。
被保全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841507E,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吕耀能。
被保全人: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13938373L,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金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雯。
被保全人:全椒县滁全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24MA2WAM9CXM,住所地安徽省全椒,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丰乐大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殷茹。
申请人姑苏区众有付贸易商行与被保全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滁全建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姑苏区众有付贸易商行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滁全建材经营部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滁全建材经营部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