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24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金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13939373L。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案件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03执2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盛 军
审判员 唐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