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2民初11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金光大道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493886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13938373L。
法定代表人:杨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皖1102民初11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南京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华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晨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