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民初2817号
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组织机构代码73893342-1。
负责人:刘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南屏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72839316E(2-2)。
法定代表人:肖世友,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元,并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齐丽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