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02民初389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男,成年,住安徽省全椒县(石桥旁),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孙义华,男,成年,原住安徽省全椒县(逸夫小学宿舍楼旁),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周才昌,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南屏大道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283931-6。
法定代表人:肖世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孙义华、周才昌、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要另行搜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孙义华、周才昌、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