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669号之一
原告: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南屏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72839316E(2-2)。
法定代表人:肖世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伟,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大王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73751Q。
法定代表人:汪庆飞,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2)皖1103民初6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0435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0435元的冻结和其它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