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669号
原告: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南屏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72839316E(2-2)。
法定代表人:肖世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江苏荣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伟,江苏荣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大王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73751Q。
法定代表人:汪庆飞,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0435.34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国电京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0435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审理终结时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