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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706民初1704号******
原告:***,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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