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皖1126民初84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陈***,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浙商城2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0134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陈***、***、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陈***、***、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4956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当初系合伙关系。2017年期间,五被告挂靠安徽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凤阳县境内村级道路畅通工程”项目施工,原告带领工人班组(含机械)在小溪河镇梨园村境内为其施工提供劳务。完工后,经结算,扣除已支付的劳动报酬,五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款49560元,***、***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身份信息、工资表、本院(2023)皖1126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于2024年3月27日前支付原告***劳务费用46000元,如逾期支付,则按49560元支付,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开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凤阳县支行,卡号:6213********);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纠纷就此全部了结;
三、被告***、***、***、陈***、***与本案有关的合伙事宜到庭的三被告***、***、***自愿在案外与未到庭的两被告陈***、***自行协商处理;
四、案件受理费1039元,减半收取519.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