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济水电建安有限公司

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与安徽同济水电建安有限公司、郎溪县梅渚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1民初2242号
原告: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396458842P。
投资人:***,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兴民,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济水电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黎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4306674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溪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九华新城北侧
法定代表人:*爱国,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与被告安徽同济水电建安有限公司、郎溪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青苗损失费21万元。事实与理由:郎溪县***人民政府在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因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转包的田地在公路两旁,便于领导视察,郎溪县***人民政府选择了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的1000多亩田地作为开发整治范围。安徽同济水电建安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中标施工单位进行整治施工。2016年下半年,郎溪县***人民政府与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协商选择200多亩较为平整的土地进行整治,但郎溪县***人民政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整治土地约600亩,其中包括200多亩长势良好的小麦田,这部分小麦田是郎溪县***人民政府临时要求扩大的整治面积,郎溪县***人民政府未与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协商就要求安徽同济水电建安有限公司强行施工。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要求待收割后再进行施工整治。为此,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工人在整治过程中也多次阻挡中施工。安徽同济水电建安有限公司在郎溪县***人民政府支持下强制施工,致使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的200多亩小麦被毁。安徽同济水电建安有限公司将赔偿责任推卸给郎溪县***人民政府。郎溪县***人民政府多次答应给予各种方式补偿,包括以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关联单位郎溪县天顺米业公司欠郎溪县***人民政府租金抵扣,但一直未予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诉称“在郎溪县***人民政府与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商定的整治田地面积范围外,郎溪县***人民政府因需要扩大200亩整治面积,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安徽同济水电建安有限公司将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种植小麦的田地推平,导致种植的小麦损毁。”郎溪县***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系行政行为,因行政行为所涉及赔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依法予以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还原告郎溪县天顺谷物种植家庭农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谈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