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06民初2953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水利局。住所地潘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8591。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防汛抗旱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潘集区架河电灌站至南金桥河道疏浚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潘集区。
负责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安徽同济水电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4306674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被告淮南市潘集区水利局、潘集区架河电灌站至南金桥河道疏浚工程项目部、安徽同济水电建安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