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蚌埠市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蚌埠市腾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蚌执字第00169-3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高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蚌埠市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路传传,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市腾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怀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债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蚌山支行开户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存款六百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卞新春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