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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原审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芜中立终字第00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上诉人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3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虽然约定发生争议时,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并没有明确合同履行地点在哪里。另合同中,明确了该产品价格适用于“芜湖金融服务区弱电工程项目”,这是双方当事人对产品价格的约定,而不是合同履行地的预定。在合同履行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该案应该移送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7月1日,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协商解决不成,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芜湖市金融服务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