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8民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响山路188号智谷软件产业园3号楼3018室。
法定代表人:奚骏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章俊,女,该公司商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晶,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南路717号服务外包产业园A5栋。
法定代表人:协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明红,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敬亭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状元北路城隍庙市场1幢3区1-1号。
负责人:胡琲,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虹,女,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人员。
上诉人***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讯公司)、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敬亭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网讯敬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原判决推定新网讯公司一方已付给宇创公司工程款数额为3612009.55元,不符合事实。本案中,新网讯公司一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3621326.97元,实际已付给宇创公司工程款3099649.81元,扣除宇创公司应付管理费106817元[116817元(审计工程价款总额3893899.97元×管理费费率3%)-宇创公司2016年3月14日已付挂靠费1万元]、税金121328.54元后,余欠工程款数额为293531.62元。
新网讯敬亭分公司辩称,对宇创公司主张的应付工程款数额不持异议,但鉴于双方涉及相关罚款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新网讯公司辩称,与新网讯敬亭分公司意见相同。
宇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网讯敬亭分公司、新网讯公司共同支付余下工程款293531.6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3日,合工大宣城校区图书馆智能化工程经宣城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公司)中标施工。嗣后,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局与银江公司签订一份《合工大宣城校区图书馆智能化工程合同书》,约定合同价为4781940.22元(含暂列金额50万元)。银江公司将该工程交由其全资子公司杭州银江智慧城市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参股的新网讯公司承建,新网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即新网讯敬亭分公司。新网讯敬亭分公司作为甲方就案涉工程与乙方宇创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合同价为4781940.22元,如工程量发生变化,以双方工程结算确认的金额为准;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为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关工程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凭乙方提供的有效发票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宇创公司按约定实际完成工程施工。2017年6月1日,案涉工程竣工。2018年12月28日,案涉工程经结算审核,审定工程价款为3893899.97元,核减工程结算价款47572.33元。2019年11月6日,案涉工程质保期届满使用验收为合格。
2016年3月14日、17日,宇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奚骏峰向新网讯敬亭分公司负责人胡琲分别转账10400元、10万元,转账电子回单“用途”分别标注为“挂靠银江股份费用”“合工大图书馆投标保证金”。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新网讯敬亭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3621326.97元,分别为:2017年1月9日转账594301元、2017年1月20日转账92329元、2017年4月24日转账1943100元、2017年7月10日转账367600.89元、2018年1月30日转账428194.02元、2019年1月29日转账195802.06元。宇创公司于2021年1月5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宇创公司应按3%计付管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焦点之一为工程价款问题。案涉《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如工程量发生变化,以双方工程结算确认的金额为准”,但双方均未提交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据,故该合同价款与《合工大宣城校区图书馆智能化工程合同书》项下合同价款一致。争议焦点之二为已付工程款问题。宇创公司诉称未付工程款为281890.42元,结合案涉工程最终审计价为3893899.97元的事实看,已付工程款数额确认为3612009.55元(3893899.97元-281890.42元)。如上所述,新网讯敬亭分公司实际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3621326.97元,其尚需付给宇创公司工程款9317.42元(3621326.97元-3612009.55元)。至于业主剩余未付给新网讯敬亭分公司工程款,宇创公司可待业主支付后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对此不作处理。争议焦点之三为管理费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宇创公司应向新网讯敬亭分公司缴纳3%管理费,经核算为116817元(工程审定工程结算价3893899.97元×3%)。新网讯公司称,其公司台账显示已收取管理费118458.21元,加之宇创公司支付的挂靠费10400元,合计已付管理费128858.21元。两比,新网讯公司一方应返还管理费12041.21元(128858.21元-116817元)。争议焦点之四为利息问题。宇创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利率标准依法确定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因新网讯敬亭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新网讯公司应与分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七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敬亭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1358.63元(工程款9317.42元、管理费12041.21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704元,由宇创公司负担5289元,新网讯公司、新网讯敬亭分公司负担415元。
本院二审期间,宇创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证据如下:增值税发票42张,拟证明其通过材料供应商向新网讯敬亭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为3621326.97元。新网讯公司、新网讯敬亭分公司未提交新证据,经质证对上述证据表示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予以认定。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二审庭审中,双方确认如下事实:①宇创公司已向新网讯敬亭分公司开具金额共计3621326.97元的增值税发票;②新网讯敬亭分公司已付给宇创公司工程款3099649.81元;③宇创公司应向新网讯敬亭分公司支付税金121328.54元;④宇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奚骏峰于2016年3月14日向新网讯敬亭分公司负责人胡琲转账的10400元,其中1万元为预付的管理费。经核算,双方确认新网讯敬亭分公司、新网讯公司应付给宇创公司工程款数额为293531.62元[3621326.97元-已付款3099649.81元-管理费106817元(业主审计造价3893899.97元×管理费费率3%-预付管理费1万元)-税金121328.54元]。
再查明:案涉工程完工后,业主按约定扣留7%质保金272573元(3893899.97元-3621326.97元)。宇创公司二审中陈述称,质保期届满后,业主已于2020年底将质保金付给其公司;新网讯敬亭分公司、新网讯公司陈述称,对于该笔付款情况完全不知情。本案中,宇创公司诉请标的额未包含上述质保金。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新网讯敬亭分公司提出由宇创公司承担银江公司对其相关罚款问题,宇创公司表示罚款与其无关不同意承担,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银江公司将案涉工程通过子公司转包给新网讯公司施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系属无效合同。新网讯公司又通过新网讯敬亭分公司以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形式交给宇创公司施工,结合查明的事实看,宇创公司实质参与招投标过程及缴纳挂靠费、投标保证金等费用,故双方之间实为挂靠施工合同,亦属无效合同。因宇创公司施工的工程业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其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二审中,双方已就应付工程款的数额经核对确认为293531.6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判决对利息起止时间、利率标准认定适当,且双方就此均未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确认。至于双方有关质保金给付衍生的争议问题,非本案审理范围,本着“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本院对此不作评判,双方可依法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宇创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判决未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二审在补充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敬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上诉人***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93531.62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83元,均由被上诉人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敬亭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 瑛
审 判 员  陈前香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如梦
书 记 员  林再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第七百九十一条……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