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1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南路717号服务外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奔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奔腾包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9日向芜湖奔腾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芜湖奔腾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奔腾包装有限公司存款8077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