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4176号
原告:***,男,1967年9月5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223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21494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南路717号服务外包产业园A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3072988M。
法定代表人:协佳。
原告***诉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新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并于2021年7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900元,逾期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张 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