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55X5(1—4)。

法定代表人:高献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新村中心路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54890Q(1—3)。

法定代表人:操清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28370元(其中支付欠付工程款32361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75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唐峻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