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1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879B。
负责人:胡贵生。
被执行人:安徽百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中绿广场二期1615-16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244281。
法定代表人:张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新村中心路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54890Q。
法定代表人:操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冰,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童柳平,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洪邦,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操清华,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光大国际广场C区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100677564713M。
法定代表人:张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安徽百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张冰、童柳平、洪邦、操清华、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皖01执1158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立案后,立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年8月25日,网络查询未发现有价值财产线索。8月27日,合肥市不动产查询,发现洪锡铃(身份证号码相同)名下房产,9月1日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户籍查询,现名为洪邦,曾用名洪锡铃;但进一步调查,该房产已于2014年7月9日,出售过户至他人名下(该情况告知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发现张冰名下位于合肥市××中××广场××房产(面积833㎡,合产110123971号),但为另一案件的抵押人,本院轮候查封;无益处置。鉴于被执行人户籍在安庆市,2020年9月1日,开出调查令,由代理律师赴安庆市查询,均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鉴于此种情形,书面约谈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代理律师同意;并要求发出限制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沐方斌
审判员 谢玉金
审判员 赵俊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