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55X5(1—4)。
法定代表人:高献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新村中心路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54890Q(1—3)。
法定代表人:操清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无车辆。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被执行人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磊
审判员 唐峻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卢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