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新村中心路南19号。
法定代表人:操清华。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卓玉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