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3民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附楼3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1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晓威,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秦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