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680号
原告: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港口产业园五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3697180G。
法定代表人:宋天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燚,公司员工。
被告: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附楼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L0487551XR。
法定代表人:黑广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9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3580元,由原告蚌埠市思创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 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梦洁
书 记 员  欧曼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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