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003财保55号 申请人:***,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申请人:***,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申请人: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价值财产。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次保全。 本院认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