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龙蟠苗圃场

滁州市龙蟠苗圃场与定远县池河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滁州市龙蟠苗圃场与定远县池河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定执字第00964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龙蟠苗圃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定远县池河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翟玉成,镇长。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龙蟠苗圃场与定远县池河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定远县池河镇政府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定远县池河镇政府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