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龙蟠苗圃场

滁州市龙蟠苗圃场与定远县池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滁州市龙蟠苗圃场与定远县池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定执字第01449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龙蟠苗圃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定远县池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翟玉成,镇长。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龙蟠苗圃场与被执行人定远县池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