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民终30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怡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金地苑1号楼5层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4901283D。
法定代表人:王继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50864。
法定代表人:胡道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予皖,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永红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永安街270号上河时代花园综合楼3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551725069。
法定代表人:肖宪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蚌埠市怡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永红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蚌埠市怡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蚌埠市怡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蚌埠市怡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蚌埠市怡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公礼
审判员 陈二伟
审判员 胡松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尚春丽
书记员荣子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