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303民初2482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50864.
法定代表人:胡道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肖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