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城区某某*碗扣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4538号
申请人:相城区*****碗扣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华阳村巨华路205号。
经营者:陆水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飞,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文根。
被申请人:芜湖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中央商业广场1幢2110室。
法定代表人:吴根木。
申请人相城区*****碗扣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相城区*****碗扣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相城区*****碗扣租赁站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相城区*****碗扣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