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16818号
原告:***,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羽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文根。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并于同日向***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王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