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28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执行人代理人:张俊,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17506A。
法定代表人:方文根。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303民初1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