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与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0881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钟祥市石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881011419122U。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系该局监察大队副队长,住钟祥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17506A。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执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7年8月,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钟祥市洋梓镇肖山村土地修建高速公路桥梁,经钟祥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勘测,占地土地总面积5933.3平方米,其中耕地4933.3平方米,坑塘水面1000平方米,所在图幅号H49G016075,规划用途为公路用地,符合《钟祥市洋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933.3平方米土地在法定期限内退还给钟祥市洋梓镇肖山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9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5933.3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18666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履行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执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执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933.3平方米土地在法定期限内退还给钟祥市洋梓镇肖山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9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钟祥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