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民初22173号
原告:重庆市明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X2203335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代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金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0号1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354203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明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明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明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明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重庆市明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鑫
人民陪审员潘光华
人民陪审员覃卫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