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民初4792号
原告:重庆闽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9658965XX。
法定代表人:丁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1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35420367。
法定代表人:李顺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闽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闽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闽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闽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金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闽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邬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易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