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7468号
原告: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元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游览路北煤场东侧10号楼等13幢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兴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元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元国际公司)、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