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3237号之九
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X×××41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4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11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