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02民初8144号
***与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25元,减半收取计104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先娥
书记员  胡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