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2925号
申请人:**中,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惠园大厦A座四楼(现迁住合肥市经开区尚泽大都会独栋办公区2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13273L。
法定代表人:蔡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诉被申请人***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超公司所有的100000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二、若被申请人***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无存款,查封被申请人***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元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永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雪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