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15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270号红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73753W(1-1)。
法定代表人:肖高友,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华府骏苑24幢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414682。
法定代表人:左常年,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居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7362748R。
负责人:左常年,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查封的财产暂时难以处置,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