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47某某与张新成、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447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安,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新成,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华,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73753W,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玉屏路。
法定代表人:肖高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居民证号码:342425199006173712,系该单位职工,住泗洪县。
原告***诉被告张新成、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新成、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史兆全
人民陪审员  胡业林
人民陪审员  陈茂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王雪静